【公开制度】2022年郑集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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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查制度。

    一、审查主体:郑集镇人民政府为审查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职责,镇主要领导对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审查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分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三审”原则。镇信息发布员负责初审,信息审核员复审,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最终审查,确定公开与否。

    三、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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