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政策】办理农村土地流转须知

    发布时间:2024-03-0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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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农村土地流转须知

    1 农村土地流转应以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 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流转。

    4 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时,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5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合同的签订、鉴证,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在合同中及时予以纠正。

    6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进行流转。

    7 农村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市、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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