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天长市千秋街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标准和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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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补对象  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程序申报审批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村级(包括国有农林场)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筹资对象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筹资对象为村内户籍在册和户籍不在册的常住人口。红军老战士、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出资义务;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不承担出资义务;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村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出资。具体按《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执行。

    对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财政按照每人15元分摊计算的人数,给予奖补;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再享受奖补。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上限控制,原则上不超过村内符合筹资条件的人口数和奖补标准计算的额度。

    (三)奖补范围  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包括:1、村内道路改造(自然村及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2、小型农田水利(灌溉水渠干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小型提灌或排涝站);3、人畜饮水(人畜集中供水设施、饮水主管道购建等);4、环卫设施(村内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5、村内道路照明设施修建;6、造林绿化(村内道路、公共绿地及村庄周围的绿化);7、公共文化设施(村内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8、村民迫切需要且直接受益的其他基础公益事业建设。

    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非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得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四)项目资金筹集及标准  根据规定,开展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农民筹资筹劳占三分之二,各级政府奖补占三分之一(其中农民筹资每人每年15元)。政府奖补资金合计为25/人。具体为:省财政8/人(另有考核奖励资金2/人),本级财政配套5/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在最终分配方案确定后全额配套到位(经测算约10/人)。

    (五)议事程序  试点村当年通过一事一议举办公益事业,应当根据本村可筹补资金的总体盘子,本着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经过民主决策的程序制定方案。所定方案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超筹补资金额度,严禁举债搞建设。基本程序是:

    1、村委会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初步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项目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内容。

    2、方案在村里进行公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公告和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周。

    3、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一事一议项目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方案一经议定,不得随意调整。

    (六)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实行“六制”:

    1、审批制  项目村一事一议项目方案要经镇(街道)初审,报市综改办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2、公示制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数量、奖补金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按照村务财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布。

    3、公开招投标制  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发包方式确定;不能公开招投标或发包的项目,应经过民主程序议定施工单位。村委会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4、领导负责制  村两委主要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负总责。

    5、项目验收制  村里成立项目监督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监督,组织项目验收。监督验收小组由两委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两委成员、村级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镇(街道)派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较大项目市直相关业务技术职能部门派员参加。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报账拨付主要依据。

    6、监督检查制  市综改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与今后奖补资金安排挂钩。

    (七)资金管理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和一事一议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市、镇(街道)财政按项目预拨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镇(街道)财政所设置专户,将村民筹集资金和市财政奖补资金统一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报账制,分项目核算,集中支付。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承包方(施工单位)填写报账申请表并附合同和验收表(一式三份),经村委会签字盖章后报镇(街道),镇(街道)审核无误后填报资金审批表(附合同和验收表)报市综改办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将剩余奖补资金拨到镇(街道)财政所一事一议专户,办理清算手续;镇(街道)财政所按有关规定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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