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1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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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医保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综合股办公室公布《天长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方便申请人申请查阅。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起草等相关业务室、单位,是答复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主办室、单位。综合股办公室负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把关、分析通报、工作部署与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天长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局机关信访接待室(天长市广陵中路嘉福广场14楼)。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需要《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的,可以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领取或者从网站上下载。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长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录入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的收件人必须是天长市医疗保障局或其内部室、单位,不接受收件人是个人的申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当场提出申请。如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八条 可以当场答复的,由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出具《依申请公开现场答复表》,并告知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依申请公开受理单》。

    局机关信访接待室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收到当面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出具《依申请公开受理单》,当日将受理单和申请表转送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从办公内网分办给相关室单位办理。

    信息发布机关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申请人依照规定补充申请材料、更正申请内容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非当面申请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办公内网分办给相关处室单位,按规定时间办理。

    第九条 室、单位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工作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的批准、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保密工作审查按照局有关保密规定程序执行。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的批准手续,由相关处室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信息发布机关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答复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除答复申请人外,相关处室、单位在请示局分管负责人后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分管相关处室、单位的局分管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终止,待妨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公共查阅点查阅或抄录政府信息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查阅点工作人员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天长市医疗保障局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制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函,除当场答复外,一律通过局综合办公平台办理,由有关处室、单位发起,处室、单位负责人核稿,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负责人签发,统一编“医保公开”字号、盖“天长市医疗保障局”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发送。

    第十七条 天长市医疗保障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天长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综合股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的监督投诉,并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天长市医疗保障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国家医保局、省政府、省纪委监委或者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长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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