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13 16:28
    【字体:打印

    第一条 为保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局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股室负责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公开义务人的,应当与其他公开义务人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的,拟公开信息的公开义务人,应在最后公开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义务人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的意见。

    第七条 拟公开义务人向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义务人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拟公开义务人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义务人书面函复意见。

    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九条 被征求意见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拟公开义务人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信息。

    第十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并对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本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公开义务人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