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 权力 |
确定烈士纪念设施等级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七条: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受理、审查、决定 |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2.没有对申报材料进行依法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没有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也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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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 权力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审查、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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