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天[不动产登公]字20240059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现本人(单位)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有不实,由本人(单位)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皖(2018)天长市不动产权 第0003330号 |
李长春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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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宇业东方红郡22栋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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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李长春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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