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天[不动产登公]字20240058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现本人(单位)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有不实,由本人(单位)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07他字第02567号 |
天长农村商业银行 |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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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城北街道新河北路法院宿舍楼2栋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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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天长农村商业银行
抵 押 人:王拥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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