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崇某锋)

    发布时间:2023-08-1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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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没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崇某锋 3411********638 天自然资规行处字〔2023〕21号 违法开采 于2023年7月21日,未经批准,在天长市汊涧镇釜山林场天顺石料厂东南侧擅自开采石矿62吨并销售其中42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天长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第23项第2条处罚标准“无证开采,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处违法所得10%-15%罚款”。的规定 罚款 1、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你违法开采未运输矿产品20吨及销售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元(2100元),罚款违法所得金额的10%贰佰壹拾元(210元)。罚没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元(2310元)。 2310元 2023/8/7 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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