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没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天长市金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 91341181560652197J | 天自然资规行处字〔2023〕10号 | 非法占地 | 天长市金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21年6月期间,未经批准,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天长市新街镇李坡村集体土地4.99亩(其中农用地-耕地4.11亩) 并建设厂房315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天长市金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99亩;2.没收当事人新建的钢结构厂房3156平方米移交天长市财政局;3.对当事人处以45179元罚款。 | 45179元 | 2023/6/12 | 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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