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刘某青)

    发布时间:2023-02-2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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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刘某青 3423********037 天自然资规行处字〔2023〕3号 违法占地 2021年3月起至2022年4月,郑集镇鲍桥村村民刘某青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长市郑集镇鲍桥村文庄队坑塘水面0.13亩,圈占围墙,建设绿化池和地面铺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责令刘某青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13亩至郑集镇鲍桥村文庄队;2.没收刘连清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87㎡;3.堆刘连清占用土地处以150元/㎡罚款,罚款13050元。 13050元 2023/2/17 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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