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3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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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指导案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天长市司法局牵头开展全市行政执法“首违轻微免罚”工作,进一步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现整理发布“首违轻微免罚”典型案例,涵盖市场监管、税务、城管执法、人力资源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治安管理、教育体育等执法领域,进一步彰显天长市行政执法“首违轻微免罚”工作成果,不断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某公司“未验先投”案

    2023年3月6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天长市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通过调查询问,其《年产500吨改性塑料粒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批同意,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1月份投入生产持续至检查之日,超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试生产的最长时限12个月,其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属“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2023年5月25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向该局报送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报告。鉴于当事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内补办了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规定的免罚情形,经集体审议作出了对当事企业和直接责任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某公司未按期申报税款案

    天长市税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自动化仪表企业在2023-01-01至2023-03-31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天长市税务局经研究认为,根据《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三项内容,且该企业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因此,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某烟酒店售卖串码烟酒案

    2023年8月29日,天长市烟草专卖局铜城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天长市铜城镇建华村李某某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户经营场所卷烟柜台内存有涉嫌违法区内串码卷烟中华(硬)0.2条,当事人李某某在现场陪同配合检查,态度较好。当事人李某某陈述,涉嫌违法卷烟为其儿子在天长办事时购买,未用完带回放在店中销售。鉴于当事人李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铜城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李某某进行了教育,并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2年10月24日,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滁市监综执交办[2022]2011)号,显示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明光市某药店涉嫌销售劣药乳宁片案中,发现天长市某药店购进过同批次药品乳宁片。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信息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对当事人购进销售“乳宁片”记录进行提取。2022年12月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购进上述被抽检“乳宁片”10盒,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召回信息,但因距离销售日期较远,故无实际召回,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成立。经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药房不知道所经营的药品是劣药,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第7项规定的免罚情形,该局依法作出免罚决定。

     

    未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案

    2023年3月28日,天长市犬只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建设路巡查过程中捕捉流浪犬一只。3月29日,犬主许某来我办认领犬只,经调查该犬未办理犬只信息管理卡和犬牌,犬主在遛狗时未牵绳,该行为已经违反《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年事已高,初次违法,遗失犬只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调查结果足以证明确实无主观过错,天长市犬只管理办公室对该犬主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篱笆被盗案

    周某龙是“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人,民心工程原本顺风顺水,如期进行,可是临近收尾,周某龙按原计划采购的一批篱笆却日益减少,尤其是最近两天,每天都会少1至10片左右。无奈之下,拨通了天长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电话。天长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出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后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当天即破案。2023年3月24日晚上,某村村民李某霞骑电瓶车路过村老村部,趁四下无人,偷取老村部篱笆用以修补自家篱笆。黄某昌、王某、张某等人知情后也各自偷偷参与其中。基于盗窃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是此侵财类处罚一般情形都是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代入此案中明显畸重,且对世世代代生活在此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村民处罚面太广,势必影响警民关系融洽、基层组织管理,结合《安徽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推行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充分运用柔性执法中“首违不罚”的原理,确保实现执法“刚柔并济”。

    综合研判后,天长市局从公安执法效能和社会效果出发,深度融合滁州市局“公心执法”内涵,从村民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案件启动调查后配合度极高,又能及时返还被盗篱笆这几方面入手,对参与盗窃的李某霞、黄某昌、王某、张某、张某云等十二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向其宣传法律,对其教育批评,使违法行为人既感受到严格执法的力度,又感受到人性化执法的温度。同时安排派出所、村委会作周某龙工作,安排涉案村民向其赔礼道歉。

     

    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案

    2023年5月14日15时50分,天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12345市长热线交办,调查处理一起巡游出租车经营中的违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2023年5月11日18时 50分,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孙某海,驾驶皖M807xx出租车,将一名乘客从天长市易居天韵南门,送至西城区。在驾驶过程中,孙某海与乘客交流时发生言语冲突。经查,孙某海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当事人孙某海在执法人员向其进行了普法宣传后,及时认识到自己错误。孙某海系在本省内首次违法,不文明用语的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社会危害性,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有关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内容,其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由当事人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章确认,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

     

    未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3年6月16日,天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我市省道433线32K+400M处依法实施路面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人驾驶牌照为皖C39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了石子,自南向北行驶。

    经查,皖C39xxx为怀远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为张某军,当日其装运石子从天长市天海码头送至天长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行驶过程中,为图方便未对所装运的石子进行覆盖,且货物明显高过车厢。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驾驶员张某军在执法人员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后,立即在现场用苫布将货物进行覆盖,并用绳索坤扎牢固,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当事人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当场进行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有关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内容,其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并由张某军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章确认(由怀远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张某军),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

     

    安全出口遮挡物案

    天长市教育体育局于2023年9月19日在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天长市某体育培训有限公司第一教室安全出口有遮挡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以351到500元的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天长市教育体育局、天长市消防大队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某托管机构违规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案

    天长市教育体育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位于园林路的某托管机构进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培训行为检查,发现该机构在开展托管服务的同时,应家长要求对少数学生开展幼小衔接培训。该局执法人员进行取证,该托管机构负责人确认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并退还收取费用。天长市教育体育局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案

    2022年11月,天长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我市仁和集镇由某电气化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天长市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渔光互补光电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险凭证,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涉嫌违法。2022年11月29日天长市人社局对其立案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2022年12月8日某电气化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险凭证,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整改,天长市人社局免于对其行政处罚。

     

     

    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2023年5月31日,天长市统计执法检查组检查某研发科技公司的统计基础工作和研发统计数据质量。该公司上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2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中“研究开发费用合计”统计指标上报数为1323千元,经检查核实该指标应为1448千元,误差率8.6%,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因2023年5月被审计后进行了调账,导致2022年年报“研究开发费用”上报数和检查数出现差错,统计局执法人员已要求该企业以后每年年报前调账到位,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确实无主观过错。根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我市“首违轻微免罚”实施意见,天长市统计局对该公司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某公司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程序案

    2023年6月19日,天长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长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无安全设施设计。执法人员下达了期限整改通知,该企业在整改期限内积极完成了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天长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其不予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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