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是在我局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金属材料的加工销售。经调查,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没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2022年7月,我局依法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10月,当事人补报了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并进行了公示。
【定性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件评析及社会影响】
市场主体依法按时年报,是履行法定义务、累积自身信用、强化信用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中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构建公平诚信的社会体系的重要基石。
(供稿人: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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