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制度】天长市应急管理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2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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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市《建议提案工作条例》《建议提案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督办等工作。

     

    第二章 交 办

    第四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协同办理。

    建议提案由一个股室办理的,为单独办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股室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办理的,为分别办理;由一个股室牵头、其他股室会同办理的,为协同办理。协同办理时,牵头科室为主办单位,会同股室为协办单位。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主办、会办的建议提案统一签收后,内部进行分办。主办股室应积极协调会办股室按规定要求和时限予以办理,并在政务公开网站主动公开。

    第六条  认为不属本单位承办或者需要调整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向县人大、县政协交办单位反映,不得自行将提案转交其他单位或者积压拖延。

    第三章 办 理

    第七条  承办股室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牵头负责,要落实专人办理,加强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第八条  承办股室应加强同县人大、县政协交办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协调,在正式提交办理意见前须充分征求和听取代表委员建议和意见,准确理解意图,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协同办理时出现分歧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与协办单位沟通协调;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和关乎社会热点问题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委员加强协商,努力达成共识。

    第九条  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明确答复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将情况和建议留作参考。

     

    第四章 督 办

    第十条    局领导每人每年视情牵头督办1件重点建议提案。

    第十一条    局主要领导牵头督办重点建议提案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并由承办股室及时向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    局各分管领导应当将建议提案督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及时对分管股室办理提案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协调解决分管股室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督办建议提案工作,可适当吸收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党派成员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市民代表等参加,加强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引导公民有序参与。

     

    第五章 答 复

    第十三条  答复建议提案应当按照有关期限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承办科股不能如期答复建议提案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代表委员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函告市人大和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并在其重新确定的期限内答复。

    第十五条  属协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当自签收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统一答复。属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

    第十六条  建议提案应当逐件办复。复文应当回应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内容具体、事实准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承办单位领导审定签发后,加盖公章作正式公文发送。

    第十七条  承办股室应当根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按照下列要求,规范标注办理类别:

    (一)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者建议被采纳的,标注“A类”;

    (二)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

    (三)所提问题确实解决不了留作参考的,标注“C类”。

    第十八条 承办股室在建议提案复文中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有关问题的,应当适时向代表委员续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发生变化,在复文中承诺解决的有关问题不能兑现或者需要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函告代表委员。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不重视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延误办理期限、办理质量差、复文不符合要求的科室和个人予以批评问责。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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