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2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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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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