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目录分表(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3-02-13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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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强制   制止封存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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