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18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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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长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经天长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文旅部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各单位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1名业务骨干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单位的主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同时,在进行保密审查时,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公民或法人信息查询申请后,应通知相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长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经天长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文旅部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各单位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1名业务骨干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单位的主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同时,在进行保密审查时,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公民或法人信息查询申请后,应通知相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单位对单位主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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