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执法主体层级 |
1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等行为 | 初次违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 | 不予处罚,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 元以下罚款 | 市、县 |
再次违反或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2 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 ||||
违反 3 次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 ||||
2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信息公开义务 | 及时改正 | 不予处罚 | 市、县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 | 及时改正 | 不予处罚 | 市、县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 及时改正 | 不予处罚 | 市、县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家庭服务机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 | 及时改正 | 不予处罚 | 市、县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及时改正 | 不予处罚 | 市、县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建档义务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 | 不予处罚 | 市、县 |
改正不到位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拒不改正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标识、说明等义务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 | 不予处罚 | 市、县 |
改正不到位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拒不改正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者收购或者销售法定禁止收购或者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 | 不予处罚 | 市、县 |
改正不到位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拒不改正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 | 初次违反 | 不予处罚,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 |
再次违反 | 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 3 次以上的;经 2 次以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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