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3 15:37 来源:天长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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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 〔2021〕30号)、《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滁政务办2024 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天长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天长市新河北路53号,邮编:239322,电话:0550-7036380,邮箱:tcnwxxzx@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3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推进我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现对我局2023年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023年,天长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信息共计623条。其中主动公开机构领导、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22条、年度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63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136条、行政权力相关信息146条、招标采购56条。

    (二)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

    2023我局共收到依申请公开共1条,根据相关要求按期答复。

    (三)严格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指南等各项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常态化管理机制,健全政务信息制作、公开等制度,进一步加强重要政务信息的管理,要求各股室、各二级机构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材料进行公开。

    (四)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农业农村局主要依托天长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充分发挥网站第一平台作用,按照新的要求,及时调整公开栏目,进一步优化网站功能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完成网站集约化工作,严格落实常态化维护机制,做好日常信息更新和平台管理工作。

    (五)监督保障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定,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专职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形成系统完备、管用有效的公开制度规范体系,切实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能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0

    8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8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

    0

    0

    0

    0

    0

    1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时效性还应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2、政策解读形式还需要多元化,将政策解读生动、明了,更加贴近群众生活;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二是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通过主要负责人解读、专家解读、图文解读、文字解读、等方式,生动深入的开展政策解读工作。三是切实做好主动回应工作,针对不同时期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提前谋划,切实做好主动回应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工作研究,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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