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途径】天长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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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单位地址:天长市天康大道建设大厦

      联系电话:731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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