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清单】天长市住建局2023年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0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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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依申请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子项) 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资质的单位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依申请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资质的单位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3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依申请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 行政相对人
    4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 依申请类 1.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为使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及有关建筑和装修材料污染物控制标准等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及时贯彻落实,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2.《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建管〔2002〕259号)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 行政相对人  
    5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依申请类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均属于目录内物品。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5.《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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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依申请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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