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负责人解读]《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仲裁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0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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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人社局党组成员黄从建解读《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仲裁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天长市人社局仲裁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外出与聚集,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发布全市仲裁有关事项,做到疫情期间劳动仲裁可延期,确保劳动者维权不过期

    一是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是本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的、但已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参加庭审活动的案件,本院已安排案件主办仲裁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逐一通知当事人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情况暂定)。

    三是本院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以及交通管制等无法及时参加庭后调解的,本院将在适当时间组织当事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结案时间作顺延处理。

        五是疫情防控期间,需要提交仲裁申请、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可以选用邮寄的方式,尽量避免、减少外出,降低传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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