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名称 |
嘉士伯啤酒(安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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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地址 |
天长市高新区纬一路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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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号码 |
913411817668893929 |
法定代表人 |
崔彦坤 |
单位类型 |
有限公司 |
职工总数 |
153 |
联系人 |
卢洁 |
联系电话 |
139****4965 |
申请工时制 |
不定时工时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申请周期 |
一年 |
申请理由 |
该单位从事啤酒生产,生产经营的淡旺季明显,每年3-10月为生产旺季,11月至次年2月为淡季,基本处于半停产或停产状态,为保证单位正常生产,在保证员工休息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基础上,依法申请执行不定时工作时和综合工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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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请示、公示、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作息时间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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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意 见 |
该企业次年复申,其上年度执行非标准工作时间期间未发现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建议批准。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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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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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一、准许嘉士伯啤酒(安徽)有限公司申报的厂长及部门经理等岗位(详见申报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包装部等岗位(详见申报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你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4、第5条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延长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执行期限: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