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社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0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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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严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各股室、二级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本局各股室、二级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不认真落实或完成不好的;

    (二)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群众投诉不能做到及时、公正处理,处理结果不公开的;

    (四)有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

    (五)其他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公开信息内容失实、未按内部审核规定擅自公开或以有偿服务方式为他方提供政务信息的,按违反工作纪律论处,责令限期整改。如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违纪人员、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作年度考核不称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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