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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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政府信息安全,保障我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二、保密审查内容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条例》、《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保密审查程序

    (一)所发文件公开

    办公室在相关股室、二级机构完成发文后询问相关股室、二级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所发的文件,如可以公开时,所在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然后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再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及时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记载,在公开前由办公室负责按保密审查流程流转完成《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二)其他政府信息

    除文件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初步审查,再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直接公开发布。

    四、保密审查责任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负责对本股室、二级机构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步审查,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组织实施责任人,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二)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密审查要求

    (一)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业务股室和办公室具体实施。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向保密部门咨询;

    (三)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要提请上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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