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长市市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22-2024年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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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长市市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22-2024年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天长市市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22-2024年度)》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2022824   


    天长市市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22-2024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市管国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规范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滁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管国企负责人,是指天长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中由市委任命管理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市管国企提升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坚持遵循市场规律和服务城市发展战略相结合。业绩考核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推动国有资本向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集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坚持突出共性和体现个性相结合。业绩考核既要体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普遍要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回报水平,又要充分考虑企业功能和行业特点,关注社会效益,提高考核的针对性。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实现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职务任免相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市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各项指标基本分为100分。考核总分=分类指标得分(80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20分)。同时设置加扣分项。全部指标得分最高为120分。

    年度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性质、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分类设置,适时调整,存续企业的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综合评价指标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评分。

    第六条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设置财务、融资、经营、发展等四类分类考核指标。(城发、文旅、科技工、农发20222024年度考核指标设置详见附表1,城投公司20222024年度考核指标设置详见附表2

    (一)财务类指标主要考核资产负债率、企业存量债务化解等指标完成情况。

    (二)投融资类指标主要考核融资规模、融资综合成本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经营类指标主要考核投资总额、经营性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等。

    (四)发展类指标主要考核资产规模等指标完成情况。

    担保公司指标主要考核公司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效果、完成政策性任务和风险控制情况,考核指标有新型政银担、税融通、担保代偿率等。(担保公司2022-2024年度考核指标设置详见附表三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七条  成立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纪委监委、人社局、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的考核小组。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确定程序:

    一)市管国企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市管国企进行沟通,报市政府审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市管国企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市管国企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参考专项审计结果对市管国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形成考核意见。

    三)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反映,考核小组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

    (四)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调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市管国企应于考核当年的9 30日前向市国资委提出。由市国资委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调整。

    第四章  薪酬核定与兑现

    第十二条 市管国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公休假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年薪是指市管国企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市管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绩效年薪=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00*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市管国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低于60分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三)任期激励是指与市管国企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平均值,在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为ABCDE五个级别

    A级:105分≤考核分值≤120    兑现比例30%

    B级:95分≤考核分值<105      兑现比例25%

    C级:85分≤考核分值<95       兑现比例20%

    D级:60分≤考核分值<85       兑现比例15%

    E级:考核分值<60              取消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延期支付,任期结束后,第一年支付50%,第二、第三年一季度前分别支付25%

    (四)原则上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经理层各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由市管国企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经理层年薪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为基数,综合其岗位系数、考评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根据其年薪总水平,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兑现比例及其岗位系数、考评系数综合确定。经理层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A级:90分≤考核分值≤100    考评系数1

    B级:80分≤考核分值<90      考评系数0.9

    C级:70分≤考核分值<80      考评系数0.8

    D级:60分≤考核分值<70      考评系数0.7

    E级:考核分值<60              取消绩效

    第十三条 市管国企负责人中由市委任命管理的总经理年薪按主要负责人年薪的0.9倍执行,市委管理的其他副职负责人年薪按主要负责人年薪的0.75倍执行。兼任两个及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兼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平均得分上浮10%执行。

    第十四条  市管国企负责人调离或退休后,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市国资委按考核结果和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其应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由市管国企兑现。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实行任期激励;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同样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五条 市管国企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市管国企负责人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市管国企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含办公厅)发文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办局发文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得滁州市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的每次加0.5分。最多加3分。

    第十七条 市管国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

    (一)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项目款项,若未按时支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由市国资委提出扣分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最多扣8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提出扣分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最多扣2分。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发生环境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党风廉政案件、违法案件、网络安全事件、盲目投资等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提出扣分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最多扣8分。

    (三)市管国企若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不能按期偿还本息,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当年绩效年薪,并取消任期激励。

    第十八条 市管国企负责人受到党纪处分时,按照处分类别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的绩效年薪: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扣减比例分别为10%20%50%60%100%。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九条 市管国企负责人受到政务处分时,按照处分类别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的绩效年薪: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扣减比例分别为10%20%30%40%50%100%。受到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等薪酬扣减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薪酬扣减工作应体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市管国企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管国企负责人薪酬情况纳入企业公开范围,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管国企因工作需要选聘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市管国企董事会依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时,市管国企应对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人才实行契约化管理,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长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评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201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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