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发布时间:2022-02-2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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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证明事项名称:会计类考试通过证明、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等

     

    一、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王 × ×   联系方式:× × × × × ×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3411×× × × × ×                  

    (二)受理单位

    名称: 天长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   0550-7770531   

    二、   受理单位告知

    (一)    证明事项名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审核

    (二)    证明用途

    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    设定证明依据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

    (四)    证明的内容

    1、会计类考试通过证明;

    2、会计学历学位教育科目考试或考核通过证明;

    3、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

    4、会计类论文发表证明;

    5、会计类书籍出版证明;

    6、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表彰证明。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依法终止办理、撤销审批决定;构成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    提供的证明都真实有效。

    (三)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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