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证明事项名称:会计类考试通过证明、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等
一、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王 × × 联系方式:× × × × × ×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3411×× × × × ×
(二)受理单位
名称: 天长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 0550-7770531
二、 受理单位告知
(一) 证明事项名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审核
(二) 证明用途
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 设定证明依据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
(四) 证明的内容
1、会计类考试通过证明;
2、会计学历学位教育科目考试或考核通过证明;
3、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
4、会计类论文发表证明;
5、会计类书籍出版证明;
6、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表彰证明。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依法终止办理、撤销审批决定;构成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 提供的证明都真实有效。
(三)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