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全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监督落实。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股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