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3-0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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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天长市财政局

    20213 4


    天长市财政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2019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2.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政府指导价。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专业技术人员备选库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1438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

    行政机关

     

    注: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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