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2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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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民政局 天长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长市困难群众救助4项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民字〔2022〕71号)明确了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1.对因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和捐助外,一个年度内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8-10万元(含8万元)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6-8万元(含6万元)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4-6万元(含4万元)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6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2-4万元(含2万元)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进行救助;对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下的家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酌情救助。

    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个人自负医疗费3000元以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酌情救助;3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自负医疗费的20%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低收入家庭(不含特困供养户)个人自负医疗费1万元以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酌情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自负医疗费的10%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

    2.对于因就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家庭,因上本科和大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到6倍进行救助;因上中专、高中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到4倍进行救助;其他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进行救助。

    3.个人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其他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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