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民政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2-20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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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2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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