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一、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王×× 联系方式: 139××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2×××××
(二)受理单位
名称: 天长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550-7033381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证明用途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场所属于××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现租赁或无偿给××社会团体使用。
××场所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现转租或无偿给××社会团体使用。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场所符合单位工作要求,并办理了相关使用手续;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一、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王×× 联系方式: 139××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2×××××
(二)受理单位
名称: 天长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550-7033381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证明用途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场所属于××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现租赁或无偿给××社会团体使用。
××场所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现转租或无偿给××社会团体使用。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场所符合单位工作要求,并办理了相关使用手续;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王×× 联系方式: 139××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2×××××
(二)受理单位
名称: 天长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550-7033381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证明用途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之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场所属于××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现租赁或无偿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
××场所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现转租或无偿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场所符合单位工作要求,并办理了相关使用手续;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王×× 联系方式: 139××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2×××××
(二)受理单位
名称: 天长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550-7033381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证明用途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场所属于××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现租赁或无偿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
××场所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现转租或无偿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场所符合单位工作要求,并办理了相关使用手续;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