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解读】周先伟主任为您解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天民字【2020】83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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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滁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以及《关于印发五项民政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办法)的通知》(滁民办〔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保障范围

    具有当地农业户籍,以下三类家庭和居民,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 、收入型贫困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2 、成年无业重度困难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单独纳入保障:

    1)年满18周岁;

    2)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残、智力残可放宽至三、四级);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

    4)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3 、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4、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廉租住房补贴;

    9)丧葬费;

    10)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3)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14)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15)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认定、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家庭财产相关规定等,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执行。

    支出型贫困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工作目标

    2020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主要任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按照我市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我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统一由滁州市民政部门联合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确定,7月前公布实施。2020年1-6月,按照月人均585元标准进行保障。对获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六、创新举措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1.所有对象建立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季度核查年度复核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低保家庭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下一步工作

    做好城乡低保统筹发展,根据滁州市统一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继续提高我市城乡低保补助标准,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逐步缩小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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