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经信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1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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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府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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