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经信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1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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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机关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我局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指我局各股室、中心。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查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群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考评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办公室统一回收。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通过媒体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局主要领导以及各股室负责人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先进科室,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股室,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股室,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科室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督促被评股室落实整改等。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5、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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