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经信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1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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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经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保密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的,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其他公文,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务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在市经信局公文拟稿封面“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选择一种。股室核稿人员、办公室核稿人员,以及最终签发人员,需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七、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发文单位上传至局办公室处,由局办公室审核后对外公开。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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