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3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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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1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查制度。

        一、审查主体:市发展改革委为审查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委主要领导对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审查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分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原则。委信息发布员负责初审,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复核审查,确定公开与否。

        三、审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本单位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本单位长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具体范围的规定或本单位的情况,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看是否可以公开。

        四、审查范围:凡拟公开的信息都必须报经本单位、本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五、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员收集拟公开信息——信息员初审——报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分管领导确定能否公开并签字——信息公开案。

        六、相关要求:各业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定密工作,掌握“密与非密”的界限和标准,避免“高密低定”、“低密高定”、“无密乱定”和“漏定”,切实抓好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对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保密安全隐患或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造成泄密案件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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