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评对象:委机关各股室,移民所、中心、公司(库、站)。
第二条 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组织的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公开内容。是否按照本机关政务公开制度和目录规定的具体内容,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特别是四种载体作用的发挥情况,政务公开网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监督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第三条 考评形式。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考评评议的结果运用。考评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优秀”、“合格”的单位,对“优秀”的给予表彰。考评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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