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3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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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本机关对其相关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同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按照《天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执行。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本机关及委属相关单位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邮箱、联系电话及网址等事项;

        2、本机关及委属相关单位的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二)法律法规依据等方面的信息

        1、涉及本机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2、涉及本机关的政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1、本机关制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2、本机关实施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类信息

        1、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本机关行政处罚、征收、强制、备案、裁决、给付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工作业务及便民服务类信息

        1、本机关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

        2、本机关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3、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六)其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除了应当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外,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制作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府公开栏、网站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天长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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