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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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对2017年制定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滁公管〔2017〕35号)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2017年9月,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活动,我局制定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考评办法》)。

    通过近几年执行情况来看,《代理机构考评办法》对规范我市代理机构进场行为、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条款表述不准确、适用情形有限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一是原文件制定下发于2017年,此后出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取消等一批对代理机构行业产生巨大影响的新制度,原文件未实时修订;二是原文件仅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考量。三是随着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不断拓展,进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类型也由原来的工程代理和采购代理进一步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也在逐年递增,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原文件相关内容已不适应上级文件精神。为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对《代理机构考评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

    三、文件起草过程

    结合实际工作形成修订草稿。学习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了办法修订稿。

    2020年5月18日,在局内网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6月16日,内部科室及交易中心负责人讨论,根据意见修改。

    5月18日征求市直单位和县市区公管局意见,同步在局网站公开征集意见,根据意见修改。   

    四、工作目标

    加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发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介绍文件的制定依据,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和中介机构的定义、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管理主体、测试要求、变更情形及相应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扣分及暂停服务资格的标准、加分及结果应用、信用联合惩戒等内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及相关文件废止情况。

    (六)创新举措

    扩大了纳入考评办法管理的范围。将“代理机构”调整为“中介机构”并明确其含义,即“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

    增加了对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扣分,由代理机构管理进一步拓展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

    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进行调整,明确了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的操作流程。

    增加失信联合惩戒部分内容,参照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文件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在披露期内的,将停止其服务资格。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该办法出台之后,我局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进场交易行为监管,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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