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重点内容 | 政策概述 | 政策依据 | 政策有效期限 | 处室 |
90 | 保基层运转 | 村干部报酬待遇和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政策 | 1.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标准确定,同时合理确定绩效报酬。村“两委”其他成员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2.按3000人以下的村5万元、3000—5000人的村7万元、5000人以上的村9万元的最低标准落实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 |
《安徽省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皖组字〔2015〕28号) | 乡财处 | |
91 | 保基层运转 | 增加县级库款支配能力 | 中央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5个百分点,增加的库款现金流我省全额留给县级使用。 | 1.《财政部关于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的通知》(财库﹝2020﹞11号) 2.《财政部关于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政策对部分地区延长执行到年底的通知》(财库﹝2020﹞22号) |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国库处 |
92 | 保基层运转 | 加强全省库款余额监测,开展县级保工资监测预警,对县级财政未来三个月工资保障情况进行预研预判 | 1.加强库款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库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2.强化县级保工资情况监测预警,定期发送预警提醒,督促市县做好预警信息核实,必要时省市对县级予以应急支持; 3.组织县级财政对本地区未来三个月的工资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并逐级上报。 |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库﹝2020﹞79号) 2.《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0年加强地方库款管理和保障工资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库﹝2020﹞89号)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国库处 |
93 | 保基层运转 | 统筹资金 | 1.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医疗卫生等经费,要优先用于保障疫情防控。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按规定调整增加预算安排。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一律取消,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坚决把该压的压下来,该减的减下去,通过压减腾出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基层“三保”及相关重点领域投入。 2.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管理的通知》(皖财预〔2016〕1538号)有关要求,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也可按规定收回;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入30%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对不具备实施条件、项目进展缓慢以及预计难以支出的年初预算资金,按规定收回。盘活资金依规优先用于支持疫情防控。 3.用好转移支付资金。省以上财政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向疫情严重地区适当倾斜。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特别是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转移支付,将疫情防控作为重要分配因素;对按其他方式分配的转移支付,充分考虑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加大转移支付结构调整力度,能够调整用于疫情防控的,按程序调整用于疫情防控。市县财政部门要用好省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责。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 进一步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预〔2020〕135号) | 预算处 | |
94 | 保基层运转 | 财政“三保” | 1.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服务发展,统筹做好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持国家标准的“三保”支出在“三保”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强化县级“三保”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全年“三保”支出预算未按政策足额安排的,除应急救灾外一律要调减其他项目支出。 2.加快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省财政加快开展相关转移支付分配下达,根据当期或上年度基础因素计算,及时预拨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补助资金,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的倾斜支持。 3.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存量资金清理收回的相关规定,对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的县(区),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认真清理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集中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 4.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各级财政部门完善能增能减、有保有压的分配机制,打破支出固化格局。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各级原则上不再研究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必须出台的要充分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 5.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强化“三公”经费管理,从严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等支出,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 |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皖财预〔2020〕217号) | 预算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