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复字〔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16:45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天复字〔202211

 

申请人: **

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天长市广陵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葛义林,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杨**举报天长市玉连食品经营部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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