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天复字〔2022〕11号
申请人: 杨**
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天长市广陵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葛义林,局长
申请人杨**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杨**举报天长市玉连食品经营部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