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天复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4-07 08:39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复字〔20222

 

申请人: ××宁

被申请人: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天长市二凤南路

法定代表人:房曰林,主任

第三人:天长市中医院

住所地:天长市新河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闵济富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天卫医罚[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第三人根据本机关通知参加了行政复议,提交了书面意见。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天卫医罚[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涉案证人证言反应的事实与医疗病历记录的事实完全不同,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申请人在单位指派下实施的麻醉诊疗活动,该行为属医疗机构行为,非个人行为,不具有擅自性或独立性,不构成非医师行医。被申请人已按“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对天长市中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再就同一事实按“非医师行医”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既无法律依据,也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被人举报,在2019年9月28日为患者××良开展腰麻穿刺诊疗活动,经调查,基本事实清楚。申请人为检验卫生技术人员,未取得临床外科(麻醉)专业执业医师证,不能从事麻醉诊疗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与“非医师行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天长市中医院安排申请人在未取得(麻醉)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开展麻醉诊疗活动,二者作为不同的主体,均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对同一个主体的处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机关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申请人于2004年11月到天长市中医院麻醉科工作,2013年底调岗到医务科工作,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兼任麻醉科负责人,负责麻醉科的行政管理工作,期间未发生麻醉安全事故。

经审理查明天长市中医院职工××明先后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8月30日向天长市纪委监委、安徽省信访局进行信访,举报申请人在天长市中医院无证非法行医。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9月28日为就诊的亲戚××良在天长市中医院手术室开展了麻醉诊疗活动。天长市中医院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内科、外科等科目,有效期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33年10月22日。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9月28日为患者××良在天长市中医院手术室开展麻醉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的规定,构成非医师行医。

另查明:申请人于1994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巢湖卫生学校检验专业后参加工作,工作后进修学习了麻醉专业知识,2008年1月10日取得皖南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证书,2004年11月后调入天长市中医院工作至今,并在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兼任该院麻醉科负责人。天长市中医院《麻醉科主任岗位职责》载明了如下职责:“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密切配合手术工作”“领导麻醉师做好麻醉工作,……必要时亲自参加操作”。案发时,申请人依据岗位职责授权,并在执业医师××祥的指导下开展了涉案麻醉诊疗活动。经××祥确认,患者××良《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风险评估表》《手术安全核查记录》《麻醉记录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等住院病历上显示的麻醉医师签字为其本人签字,进一步印证了申请人并非独立从事涉案麻醉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举报电话记录》;

二、《信访信息登记表》;

三、《询问笔录》;

四、《调查笔录》;

五、手术现场图片;

六、《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风险评估表》、《手术安全核查记录》、《麻醉记录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等病历;

七、《天长市中医院关于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陈述》;

八、《天长市中医院关于行政复议的意见》;

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相关人员的《专业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申请人开展的涉案麻醉诊疗活动,不存在擅自性和独立性: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两种违法情形违法主体不同,适用法律也不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只有在擅自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情形下,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被申请人对涉案麻醉诊疗活动的具体情形未作区分,径行适用《执业医师法》予以处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第2目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天卫医罚[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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