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天复字〔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9-09 16:25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复字〔20218

 

申请人: *,男,住址:山西省河津市王家岭小区

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天长市广陵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天市监投调字〔2021〕第B053100*号《投诉调解通知书》不服,2021年6月11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签收于2021年6月15日),本机关已于2021年6月21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投诉调解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组织电话调解。

申请人称:2021年5月14日,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天长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经营的美团外卖点了一份凉拌黄瓜,发现被投诉人无法定的资质违法经营销售冷食凉菜,后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投诉调解通知书》,载明“请(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8时到天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参加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我局(所)将依法终止调解。”申请人住址远在山西省河津市,且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应减少外出,被申请人要求的现场调解并不现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调解可以采取电话调解。涉案《投诉调解通知书》并不违法,但并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被投诉人购买了一份凉拌黄瓜,随后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被投诉人无证经营冷食类食品,要求对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要求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检查,被投诉人于2020年3月30日办理注册登记,于2020年4月8日核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类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未经申请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同时告知被投诉人,申请人要求进行调解处理。被投诉人经营者表示只接受现场调解。2021年6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涉案《投诉调解通知书》。因申请人未参加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终止调解。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被投诉人购买了一份凉拌黄瓜,同年5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投诉举报信》,称被投诉人违法经营销售冷食类食品,请求被申请人对此依法调解,依法查处,依法答复申请人,依法奖励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对申请人的调解请求依法促成了被投诉人同意进行现场调解,并将调解事项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因申请人未按时参加调解而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被投诉人的《调解申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案件答复材料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调解请求履行了其调解职责。涉案《投诉调解通知书》系被申请人查处申请人投诉事项过程中就调解工作作出的程序性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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