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复字〔2021〕2号
申请人:于**,男,汉族,住天长市郑集镇向阳社区
被申请人:天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思国,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于**因不服被申请人天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天建信处〔2020〕8*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事项进行的答复,未减损申请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信访答复不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