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复字〔2021〕1号
申请人: 吴**,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
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天长市广陵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强,局长
申请人吴**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