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20 14:42 来源:天长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 

为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7〕208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使得保护自然资源、提供良好水环境质量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工作目标

继续实施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全面实施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滁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和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建立健全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以安徽和浙江两省跨界的街口国控断面作为考核监测断面。监测结果以国家水十条考核和两省联合监测为依据,测算水质补偿指数(P)。若0.95<P≤1,浙江省拨付1亿元补偿资金给安徽省;若P≤0.95,浙江省再拨付1亿元补偿资金给安徽省。若P1或新安江流域安徽省界内出现重大水污染事故(以生态环境部界定为准),安徽省拨付1亿元补偿资金给浙江省。在P≤1的情况下,安徽省2亿元资金纳入总体补偿资金,按照黄山市90%、绩溪县10%的比例分配,用于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建设和补偿工作(具体按照《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以合肥、六安两市交界的淠河总干渠罗管闸为跨界考核断面,以断面监测水质情况(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四项指标)确定流域上下游补偿责任主体,每年设立补偿资金2.12亿元,其中省财政投入1.32亿元,六安、合肥市分别投入0.4亿元。水质测算指标P≤1则合肥市资金拨付给上游六安市及岳西县;水质测算指标P>1则六安市资金拨付给合肥市。无论P值大小,省财政资金均拨付给上游六安市及岳西县。

(三)滁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以生态环境部对滁河陈浅断面的月度监测数据和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年度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时,江苏省补偿安徽省补偿资金全部拨付至滁州市;年度水质为Ⅳ类及以下时,安徽省补偿江苏省;月度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时,安徽省按月补助给滁州市,具体补偿金额及标准等,由皖苏两省签订的生态补偿协议确定

(四)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对流域内淮北、宿州、蚌埠三市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赔付”的原则实行双向补偿。生态补偿(赔付)基准,暂定为200万元/月。共同责任断面沱河关咀断面和无下游市的沱湖湖心断面,由省财政与宿州、蚌埠市之间进行结算。

(五)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

根据生态环境部下达的“十四五”国考断面水质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拟对《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具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水环境生态补偿以上下游地区按照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条款支付补偿资金。其中:省财政每年安排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2亿元,安排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1.32亿元,安排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和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1.6亿元,统筹安排滁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3000万元(暂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将生态补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列入民生工程狠抓落实。

(二)健全推进机制。各市、县(区)要建立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的任务,进一步强化生态补偿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市、县(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绩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做好绩效评价。定期对生态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其结果作为后续补偿工作开展和补偿资金分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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