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07 00:00 信息来源: 滁州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4月3日国务院第711号令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天长市公安局工作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天长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安徽省《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主动公开目录规范(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天长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网址为http://www.tianchang.gov.cn。

    2、到天长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查询点查询。

    3、也可到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或市档案馆、市图书馆等设立的信息查阅服务场所查询。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天长警方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形式公开。

    (二)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市政府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天长市公安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天康大道9号;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联系电话:0550—7624622;邮箱:tcgabgs@163.com(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依申请公开申请);传真号码:0550—7624674;邮政编码:2393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天长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www.tianchang.gov.cn/openness/。)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天长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3)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7)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8)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补正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