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长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天政办秘〔2024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天长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天长市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办法》《天长市城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天长市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办法》和《天长市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225

     

     

    天长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积极推进安徽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天长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天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的公交运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天长市范围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核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规制测算,确定补贴资金的总额和来源,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和发放机制。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公交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对城市公交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开展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监审,根据物价水平、企业成本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公交票价调整意见。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公交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四)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随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提升不断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

    第二章  成本规制范围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构成,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六条  直接营运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

    (一)职工薪酬。是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薪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及其他相关支出(含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能耗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在营运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柴油、天然气、电力等)支出,不包括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营运车辆的燃料消耗。

    (三)折旧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用于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服务设施、服务保障车辆、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进入规制成本。由公交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公交运营所需基础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停车场地、候车亭、调度室、修理车间等),其折旧费不纳入成本规制中。

    (四)保险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规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险、车损险、精神损害抚慰险、不计免赔等险种支出。

    (五)保养修理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

    (六)轮胎消耗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所发生的正常的轮胎消耗费用。

    (七)安全生产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

    (八)其他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如按国家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其他不具有固定性的非直接运营成本,如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环保等因素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可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并经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

    第七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网络流量费、通讯费、印刷费、邮寄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公务接待费、驾驶员伙食费、待摊费用、修理费及物料消耗费、委托业务费、租赁场地费、审计咨询费、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保障金、其他合理费用等;以及服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管理的非营运车辆费用(含车辆折旧费、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二)财务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筹集营运生产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八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由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缴付的特殊性,可按当年实际发生支出并经过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

    第九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

    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如辞退员工的费用支出);

    2.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无关的项目费用支出;

    3.各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等支出;

    4.内部供油站资产折旧和人员薪酬支出;

    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房地产及建筑物(包括公交站台[港湾]建筑物资产)和闲置资产的折旧和房产税;

    6.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高管人员车辆属于非保障车辆,其发生的各项支出;

    7.未在城市公共交通定岗定员定薪方案中反映的人员薪酬支出;

    8.固定资产盘亏、毁损、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9.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

    10.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成本规制方法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制总成本等于通过一定的方法测算规定成本范围的年各项规制成本之和,根据年计划运营总里程可折算为单公里运营成本即成本规制单价。

    成本规制单价=Σ年总规制成本/年计划运营总里程

    第十一条  计划运营里程的核定:根据核定的现行线路行驶里程(不含收发班空驶里程)、计划班次(来回为2个班次)、计划行驶天数(年取360天)、行驶车辆数,采用智慧公交系统生成的里程数据及其他辅助测算数据,核定测算年度各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之和。年度计划运营里程应保持相对固定,如因不可抗力等确需调整,必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年计划运营总里程=Σ单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

    =Σ(单车单班行驶里程×单车日计划班次×年计划行驶天数×该线路车辆数)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年各项规制成本指标,结合财务核算和明晰分类要求,规范如下测算口径,将其费用(包括备用车辆折旧、保险按运营车辆价款权重)分摊到各线路中去。

    (一)公交驾驶员薪酬。按国家规定和公交企业现行政策核定,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和三项费用支出(含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中:

    1.定员定岗定薪方案中,驾驶员人车比按1.5:1核定,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人车比按0.6:1控制。

    2.驾驶员工资按照本年度一季度实发平均月工资×12个月计入规制成本(奖金、福利除外),并按1.05予以规范,2年以上一次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3.社会保险费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定员定岗定薪方案中的规定人数,按照社保基数依法核定,所缴纳的费用据实列入规制成本。

    4.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这三项经费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近三年实际发生支出占工资总额费率核定,但分别不得高于工资总额的8%2%2%

    (二)公交车辆能耗费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的能源消耗,包括柴油、天然气和电力等。

    1.百公里能耗测定。应当对每条线路的每种型号车辆分别至少抽两辆车对百公里能耗情况进行实测(算术平均),考虑到抽查测定能耗对驾驶人员驾驶因素的影响,百公里能耗乘以系数0.95,同时考虑到每年6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2月为空调开放期,百公里能耗再上浮5%为核定规制能耗。

    2.能耗单价核定。柴油价格按照上年度国家发改部门公布的变动价格(不含税)进行加权平均,考虑到量大招标降价和能耗浮动变化因素,下浮10%-20%,具体下浮比例以接近上年实际能耗价格为准。电费价格按照上年度高峰、平价、低谷电价的1:2:7测算能耗单价,最后结合每条线路每种型号车辆计划行驶里程,加权平均测算出百公里能耗费用(或单公里能耗费用)。

    能耗测算总费用=Σ(各线路各型号营运车辆计划营运里程×核定规制单位能耗×核定规制能耗单价)

    核定规制单位能耗费用=能耗测算总费用/年计划运营总里程

    (三)公交车辆折旧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车辆原值(由于残值很低,故暂不考虑净残值)预计使用8年测算折旧。

    公交车辆折旧费=Σ(各营运车辆原价×车辆年折旧比例)

    (四)公交车辆保险费。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用包含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车损险、精神损害抚慰险、不计免赔等,所有营运车辆所投保的费用按上年度保额据实核定各类保险费用。

    (五)公交车保养修理费。包括维修职工薪酬、维修设备折旧、材料费及保养费用等据实核定,即保修费用=维修员工薪酬(同驾驶员薪酬核定方法)+正在使用的未提足折旧的维修设备折旧+近三年其他材料等实际消耗费用,结合运营车辆车价(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计算核定,但总的维修金额占车价比一般不得高于4%

    (六)公交车轮胎费用。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依据公共交通企业上年度实际修理费水平,结合购车价格(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计算核定,但其费率一般控制在车辆总价的1.5%内,且费率控制在7.5/百公里内。

    (七)安全生产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安全生产防护、安全设备投入及安全培训等支出,依据上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1.5%提取。

    (八)管理费用。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而发生的期间费用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薪酬、管理车辆费用、管理设备折旧、驾驶员伙食费和办公费用等。其中:

    1.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薪酬同驾驶员薪酬核定方法;

    2.管理车辆费用仅指安全部门、运营部门、技术部门、督查部门和点钞部门使用未提足折旧车辆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折旧费、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检测费等,依据上年度账面折旧费、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检测费计算核定;

    3.管理设备折旧费用,依据使用未提足折旧设备上年账面折旧费计算核定;

    4.驾驶员伙食费,指补贴城市公共交通当班驾驶员到自助食堂就餐(早、中、晚三餐)的费用,以每人每天30元计算核定;

    5.办公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其他管理费用,依据上年度账面反映的实际费用支出进行逐项分析核定,其中,城市公交占中南办公楼水电费用的60%计算核定。公务接待费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核定。

    (九)财务费用。依据上年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的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固定、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净值+留抵进项税额-递延收入余额-净资产)和按各种利率及贷款额占贷款总额比例,加权计算综合贷款利率,以核定财务费用,其中融资担保费用城市公交占50%计算核定。

    (十)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有关规定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确定。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考虑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实际情况、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成本规制值每年度测算确定一次。

    第十四条  规制成本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依据,不作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值,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造成企业损失、影响企业运营的,一事一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及时修订。

     

     

     

     

    天长市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办法

     

    为促进天长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补贴机制,提高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积极推进安徽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天长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天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模式,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补贴机制、运营服务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

    二、补贴要求

    (一)补贴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以公车公营方式,面向不特定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但不包括下列公交服务:

    1.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的线路和车辆;

    2.承包或变相承包的线路、车辆;

    3.为特定第三方提供的特定包车等专门的营利性服务;

    4.其他专门的营利性服务。

    (二)线路要求。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开通的,承担政府指令公益性任务的,落实运行规范、运输服务稳定连续、服务质量合格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

    (三)补贴标准。具体按《天长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进行核定,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

    三、补贴内容

    城市公共交通补贴主要由成本规制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车辆发展补贴三部分构成。市政府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年度补贴金额=补贴总成本-总营业收入-各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以当年实际到账收入为准,含车辆发展补贴)。

    补贴总成本=成本规制补贴+绩效考核奖励

    总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现金票款收入、IC卡刷卡收入、移动支付收入、公益性特殊群体政策补偿收入)及其他应纳入成本规制核算的收入(城市公共交通广告收入、包车收入等)。总营业收入通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报送财务报表,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监管,同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总营业收入进行审定。

    各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包括各级财政给予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发展补贴等各种补贴。

    (一)成本规制补贴: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成本规制办法,通过科学合理测算,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综合成本,测算出城市公共交通计划里程单公里运行成本规制金额,采取政府补贴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模式,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成本实行定价覆盖。成本规制补贴应按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实际运营里程和成本规制单价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成本规制补贴=成本规制单价×实际运营里程。

    1.成本规制单价

    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每公里所负担的成本规制费用,每年6月底前由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本年度成本规制单价的测算。

    2.运营里程核算

    1)计划运营里程:是指年前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财政资金安排总量的实际情况,明确每条线路的线路里程、车辆数、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及日发班次,核定当年各条线路计划完成的运营里程,主要用于运营管理考核、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总量计划安排和预拨。当年计划运营里程总额为各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之和。单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单条线路核定计划班次×线路里程。班次是指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统计规则,线路上、下行分别计算1个班次,即往返一趟计算两个班次。线路里程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起讫点间的单程运距。

    2)实际运营里程:是指各条线路实际完成运营里程之和。单条线路实际完成运营里程=单条线路实际完成班次×线路里程。实际完成班次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规定要求在线路起讫点间实际完成的运输服务班次,通过智能公交管理系统,以车辆动态监管运营数据运行轨迹等作为班次完成依据(因车辆、设备故障无法完成计划营运里程时,按故障班次处理,以实际完成里程数计入实际运营里程),根据智能公交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结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报送的运营报表进行核定。审核和抽样调查若发现实际完成班次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填报不符的,应当根据审核或者抽样结果予以调整。

    3)计划运营里程的核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年度计划运营里程,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下年度计划运营里程数。

    如因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和减少班次、线路,或遇道路封闭施工因素等导致单线停班、停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备案审批手续的,在年度计划运营里程执行指标考核中不作扣分处理。

    (二)车辆发展补贴:是指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新增、更新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购车补贴。单车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下补贴30%50万元-70万元(含)补贴50%70万元以上补贴60%。该项补贴,按照车辆折旧年限,作为递延收入逐年按月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绩效考核奖励:是指对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考核合格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激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降本增效的基础上,通过考核给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考核奖励,分为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和运营管理考核奖励。

    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按核定实际运营里程计算,标准为每公里0.15元。

    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实际运营里程×0.15/公里×年度综合考核分/100

    运营管理考核奖励按年主营业务收入计算,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5%

    运营管理考核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25%×年度综合考核分/100

    具体按《天长市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办法》执行。

    四、补贴程序

    (一)申报时间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年度补贴。

    (二)申报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年度补贴申请和相关验证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材料审核

    1.市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年度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2.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申报材料提供的营业收入、实际运营里程等进行评价审核,对年度补贴金额进行测算,同时开展成本规制绩效评价,测算实际规制成本与公交企业支出成本之间的差距。

    3.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第三方初审意见提出资金补贴意见,市财政部门对补贴意见进行审核。为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规制成本更加公平、合理,市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对成本规制差距较大的部分进行研究审定,按50%比例在年度补贴金额中进行调整,亏损予以补贴,盈余予以扣除。

    (四)资金拨付

    1.拨付方式:为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正常运营,采取半年预拨和年度核算拨付方式。每半年,分别按照上年度补贴金额(绩效考核奖励和车辆发展补贴除外)×40%进行预拨,剩余资金于次年6月底前根据年度考核和各项补贴核算结果一次性拨付。结算年度剩余补贴资金=年度补贴金额-两次预拨款。

    2.拨付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至交通运输部门,经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规范运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建立与财政补贴办法相适应的、分别独立的财务核算和统计报表制度,确保补贴申报材料报表和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向市交通运管部门上报运营报表、月度经营情况报表。建立以运营报表、动态监管运营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系统平台,具备全面、详实记录每条线路运行车辆、里程、班次等数据功能;完整保存运营报表、动态监管运营数据等第一手统计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对不能按照管理部门要求联网联控动态监管运营数据或未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不能提供详实的验证资料的,不予补贴。新辟和调整线路的走向、站点、发车间隔、班次、车辆数须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擅自调整运行方案的线路里程不得计入补贴里程。

    (二)严格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营里程、营业收入等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资金基础数据的监管;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政府补贴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效果。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天长市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办法》,牵头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奖励、编制政府补贴年度预算、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等调整因素,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修订。

     

     

     

     

     

    天长市城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的管理,建立系统、规范、长效、稳定的扶持政策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城乡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积极推进安徽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天长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天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长行政区域内,符合《关于印发天长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运营主体,从事城乡(镇村)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公交运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天长市范围内城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核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规制测算,确定补贴资金的总额和来源,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和发放机制。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化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公交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对城乡公交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开展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财政局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城乡公共交通票价监审,根据物价水平、企业成本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公交票价调整意见。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公交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  城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四)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随着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

    第二章  成本规制范围

    第五条  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即: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第六条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

    (一)职工薪酬。是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城乡公共交通运营的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薪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及其他相关支出(含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能耗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柴油、电力)支出,不包括与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运营车辆的燃料消耗。

    (三)折旧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用于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服务设施、服务保障车辆、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不包括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未形成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提足折旧不再提取。

    (四)保险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按照规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险、车损险、精神损害抚慰险、不计免赔等险种支出。

    (五)保养修理费。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

    (六)轮胎消耗费。是指城乡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所发生的正常的轮胎消耗费用。

    (七)安全生产费。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

    (八)其他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等,如农村客运班线退出经营的收购各类奖补资金摊销(含农班车辆退出经营补助、农班车辆贡献奖、农班企业退出经营补助、交车配合奖励等)。

    第七条  其他不具有固定性的非直接运营成本,如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环保等因素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可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并经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

    第八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运营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网络流量费、通讯费、印刷费、邮寄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公务接待费、驾驶员伙食费、待摊费用、修理费及物料消耗费、委托业务费、租赁场地费、客运中心服务费、审计咨询费、房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保障金、其他合理费用等;以及服务城乡公共交通经营管理的非运营车辆费用(含车辆折旧费、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包括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管理后勤保障人员的人工费和除客运车辆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二)财务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直接为城乡公共交通事务筹集运营生产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九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由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缴付的特殊性,可按当年实际发生支出并经过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

    第十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

    1.城乡公共交通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如辞退员工的费用支出);

    2.与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无关的项目费用支出;

    3.各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等支出;

    4.内部供油站资产折旧和人员薪酬支出;

    5.城乡公共交通企业高管人员车辆属于非保障车辆,其发生的各项支出;

    6.未在城乡公共交通定岗定员定薪方案中反映的人员薪酬支出;

    7.固定资产盘亏、毁损、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等产生的损失;

    8.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的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

    9.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镇村公交规制范围:镇村公交规制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构成,包括职工薪酬、能耗费用、折旧费用、保险费用、保养修理费、轮胎消耗费、安全生产费。镇村公交其他费用纳入城乡公共交通规制范围。

    第三章  成本规制方法

    第十二条  城乡公共交通的规制总成本等于通过一定的方法测算规定成本范围的各项规制成本之和,根据年计划运营总里程折算为单公里运营成本即成本规制单价。

    成本规制单价=年总规制成本/年计划运营总里程

    第十三条  计划运营里程的核定,根据核定的现行线路行驶里程(不含收发班空驶里程)、计划班次(来回为2个班次)、计划行驶天数(年取360天)、行驶车辆数,采用智慧公交系统生成的里程数据及其他辅助测算数据,核定测算年度各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之和。年度计划运营里程应保持相对固定,如因不可抗力等确需调整,必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年计划运营总里程=(单车单班行驶里程×单车日计划班次×该线路车辆数×年计划行驶天数)

    第十四条  城乡公共交通规制成本的核定,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成本规制范围规定,结合财务核算和明晰分类要求,按各车队和各镇村公交进行归集。干线和支线备用公交车辆的折旧、保险等费用按运营车辆数权重分摊到各核算线路中,现规范如下核定口径。

    (一)公交驾驶员薪酬:按国家和公交企业现行政策核定,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和三项费用支出(含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会费等),其中:

    1.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应制定定岗定员定薪方案,驾驶员人车比按1.25:1核定,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人车比按0.6:1控制。

    2.驾驶员工资按照本年度一季度实发平均月工资×12个月计入规制成本(奖金、福利除外),并按1.05予以规范,2年以上一次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3.社会保险费依据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定员定岗定薪方案中的规定人数,按照社保基数依法核定,所缴纳的费用据实列入规制成本。

    4.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会费这三项费用依据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近三年实际发生支出占工资总额费率核定,但分别不得高于工资总额的8%2%2%

    (二)公交车辆能耗费用:城乡公共交通车辆的能源消耗包括柴油和电力等。

    1.百公里能耗核定,应当对每条线路的每种型号车辆分别至少抽两辆车对百公里能耗情况进行实测(算术平均),考虑到抽查测定能耗对驾驶人员驾驶因素的影响,百公里能耗乘以系数0.95,同时考虑到每年6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2月为空调开放期,百公里能耗再上浮5%为核定规制能耗。

    2.能源单价核定,柴油价格按照上年度国家发改部门公布的变动价格(不含税)进行加权平均,考虑到量大招标降价和能耗浮动变化因素,下浮10%-20%,具体下浮比例以接近上年实际能耗价格为准。电费价格按照上年度高峰、平价、低谷电价的1:2:7测算能耗单价,最后结合每条线路每种型号车辆计划行驶里程,加权平均测算出百公里能耗费用(或单公里能耗费用)。

    3.年能耗费用=(每条线路各型号运营车辆年计划运营里程÷100×百公里能耗×相应能源单价)

    (三)公交车辆折旧费:依据车辆原值(由于残值很低,故不考虑净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进行核定。其中纯电动车预计使用年限取10年、其他公交车辆取8年,提足折旧不再提取。

    年公交车辆折旧费=各运营车辆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四)公交车辆保险费: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用包含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车损险、精神损害抚慰险、不计免赔等,所有营运车辆所投保的费用按上年度保额据实核定各类保险费用。

    (五)公交车辆保养修理费:包括维修职工薪酬、维修设备折旧、维修材料费及保养费用等,即保修费用=维修职工薪酬(同驾驶员薪酬核定)+正在使用的未提足折旧维修设备折旧+近三年(同上)平均耗材及保养费用等,结合运营车辆原值进行核定,但保修总金额占运营车辆总原值比不得高于4%

    (六)公交车轮胎费用:为公交车辆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依据公共交通企业上年度实际修理费水平,结合购车价格(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计算核定,但其费率一般控制在车辆总价的1.5%内,且费率控制在7.5/百公里内。

    (七)安全生产经费:依据上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1.5%进行核定。

    (八)收购农客奖补资金:按10年分摊进行核定。

    (九)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薪酬、管理用车费用、房地产和场站设施及管理设备折旧、驾驶员伙食费和办公费用等。

    1.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薪酬核定同驾驶员薪酬核定。

    2.管理车辆费用仅指车队管理部门、安全部门、运营部门、技术部门、督查部门和点钞部门使用的车辆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未提足折旧的车辆折旧费、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检测费等,依据上年度费用水平结合运营车辆行驶里程进行核定。

    3.房地产和场站设施及管理设备折旧,依据使用未提足折旧设备近三年(同上)折旧水平结合运营车辆行驶里程进行核定;其中土地及房产预计使用年限45年、候车亭及招呼站预计使用年限6年、充电设施预计使用年限6年。

    4.驾驶员伙食费,指城乡公共交通当班驾驶员在自助食堂就餐(早、中、晚三餐)的费用,以每人每天30元进行核定。

    5.办公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其他管理费用,依据上年度账面反映的实际费用支出进行逐项分析核定。公务接待费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核定。

    (十)财务费用:依据上年末城乡公共交通合理的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固定、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净值+留抵进项税额-递延收入余额-净资产),按各种利率及贷款额占贷款总额比例,加权计算综合贷款利率,以核定财务费用(基准贷款5年以上利率上浮30%进行控制,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十一)税金及附加:包括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可按当年实际发生支出并经过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

    第十五条  镇村公交规制成本的核定,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考虑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实际情况、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成本规制单价每年测算核定一次。

    第十七条  规制成本作为城乡公共交通运营财政补贴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值,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造成企业损失、影响企业运营的,一事一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及时修订。

     

     

     

     

     

     

     

     

     

    天长市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天长市城乡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城乡公共交通服务补贴机制,提高我市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积极推进安徽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天长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天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模式,建立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补贴机制、运营服务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以公车公营方式,面向不特定乘客提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但不包括下列城乡公共交通服务:

    1.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线路和车辆;

    2.承包或变相承包的线路、车辆;

    3.为特定第三方提供的特定包车等专门的营利性服务;

    4.其他专门的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  城乡公共交通线路为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开通的,承担政府指令公益性任务的,落实运行规范、运输服务稳定连续、服务质量合格的城乡公共交通线路。

    第五条  考核标准按《天长市城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进行核定,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  补贴内容

    第六条  城乡公共交通补贴主要由成本规制补贴、绩效考核奖励、车辆发展补贴和安全奖励四部分构成。市政府设立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年度补贴金额=补贴总成本一总营业收入-各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以当年实际到账收入为准,含车辆发展补贴)。

    补贴总成本=成本规制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安全奖励

    总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收入(现金票款收入、IC卡刷卡收入、移动支付收入、公益性特殊群体政策补偿收入)及其他应纳入成本规制核算的收入(城乡公共交通广告收入、包车收入等)。总营业收入通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报送财务报表,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监管,同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总营业收入进行审定。

    各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包括各级财政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车辆发展补贴等各种补贴。

    第七条  成本规制补贴: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成本规制办法,通过科学合理测算,确定城乡公共交通运行综合成本,测算出城乡公共交通计划里程单公里运行成本规制金额,采取政府补贴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模式,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成本实行定价覆盖。成本规制补贴应按城乡公共交通线路的实际运营里程和成本规制单价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成本规制补贴=成本规制单价×实际运营里程。

    (一)成本规制单价

    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每公里所负担的成本规制费用,每年6月底前由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本年度成本规制单价进行测算。

    (二)运营里程核算

    1.计划运营里程:是指年前统筹考虑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和财政资金安排总量的实际情况,明确每条线路的线路里程、车辆数、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及日发班次,核定当年各条线路计划完成的营运里程,主要用于运营管理考核、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总量计划安排和预拨。当年计划运营里程总额为各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之和。单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单条线路核定计划班次×线路里程。班次是指根据城乡公共交通统计规则,线路上、下行分别计算1个班次,即往返一趟计算两个班次。线路里程是指城乡公共交通线路起讫点间的单程运距。

    2.实际运营里程:是指各条线路实际完成运营里程之和。单条线路实际完成运营里程=单条线路实际完成班次×线路里程。实际完成班次是指城乡公共交通车辆按规定要求在线路起讫点间实际完成的运输服务班次,通过智能公交管理系统,以车辆动态监管运营数据运行轨迹等作为班次完成依据(因车辆、设备故障无法完成计划营运里程时,按故障班次处理,以实际完成里程数计入实际运营里程),根据智能公交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结合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报送的运营报表进行核定的。审核和抽样调查若发现实际完成班次与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填报不符的,应当根据审核或者抽样结果予以调整。

    3.计划运营里程的核定: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年度计划运营里程,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下年度计划运营里程数。

    如因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和减少班次、线路,或遇道路封闭施工因素等导致单线停班、停运,城乡公共交通企业通过备案审批手续的,在年度计划运营里程执行指标考核中不作扣分处理。

    (三)镇村公交成本规制补贴相关规定:镇村公交为经交通运输部门和各镇(街)共同确定的以通村为目的的公交,镇村公交成本规制单价由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科学合理测算,镇村公交成本规制补贴=镇村公交成本规制单价×镇村公交实际运营里程。市财政和各镇(街)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车辆发展补贴是指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新增、更新的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实行购车补贴。单车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下补贴30%50万元-70万元(含)补贴50%70万元以上补贴60%。该项补贴,按照车辆折旧年限,作为递延收入逐年按月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九条  考核奖励是指对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考核合格的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激励城乡公共交通企业降本增效的基础上,通过考核给予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考核奖励。

    考核奖励分为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和运营管理考核奖励。

    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按核定实际运营里程计算,标准为每公里0.15元。

    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实际运营里程×0.15/公里×年度综合考核分/100

    运营管理考核奖励按年主营业务收入采取累进计算方法计算,运营管理考核奖励比例分为2个档次,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及以下的,考核奖励比例为20%;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以上的,考核奖励比例为25%

    运营管理考核奖励=Σ(各档次主营收入×档次比例)×年度综合考核分/100

    具体按《天长市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且负事故同等(含)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当年考核给予20万元安全奖励。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城乡公共交通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年度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年度补贴申请和相关验证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材料审核:

    1.市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年度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2.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申报材料提供的营业收入、实际运营里程等进行评价审核,对年度补贴金额进行测算,同时开展成本规制绩效评价,测算实际规制成本与公交企业实际支出成本之间的差距。

    3.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第三方初审意见提出资金补贴意见,市财政部门对补贴意见进行审核。为确保城乡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规制成本更加公平、合理,市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对成本规制差距较大的部分进行研究审定,按50%比例在年度补贴金额中进行调整,亏损予以补贴,盈余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1.拨付方式:为保证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正常运营,采取半年预拨和年度核算拨付方式。每半年,分别按照上年度补贴金额(绩效考核奖励、车辆发展补贴和安全奖励除外)×40%进行预拨,剩余资金于次年6月底前根据年度考核和各项补贴核算结果一次性拨付。结算年度剩余补贴资金=年度补贴金额-两次预拨款。

    2.拨付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至市交通运输部门,经市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城乡公共交通企业。

    为保证镇村公交线路正常运营,每年下半年按上年补贴成本的80%进行预拨,次年6月底前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运营。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建立与财政补贴办法相适应的、分别独立的财务核算和统计报表制度,确保补贴申报材料报表和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向市交通运管部门上报运营报表、月度经营情况报表。建立以运营报表、动态监管运营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系统平台,具备全面、详实记录每条线路运行车辆、里程、班次等数据功能;完整保存运营报表、动态监管运营数据等第一手统计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对不能按照管理部门要求联网联控动态监管运营数据或未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不能提供详实的验证资料的,不予补贴。新辟和调整线路的走向、站点、发车间隔、班次、车辆数须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擅自调整运行方案的线路里程不得计入补贴里程。

    第十六条  严格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营里程、营业收入等城乡公共交通补贴资金基础数据的监管;市财政部门要严格城乡公共交通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政府补贴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效果。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天长市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办法》,牵头负责对城乡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奖励、编制政府补贴年度预算、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等调整因素,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修订。

     

    天长市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对城市、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的主导作用,全面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积极推进安徽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天长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天长市公共交通服务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对我市城市、城乡公共交通经营者提供的城市、城乡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考核分为季度服务质量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是核发城市、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和成本投入回报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季度服务质量考核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

    第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由市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考核组由市交通运输、财政、公安交管等部门人员和社会监督员代表组成。考核组设组长1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考核工作。部门有关人员担任考核组成员的,由其所在部门推荐;社会监督员由考核组聘请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乘客代表等担任。

    第六条  考核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并承担具体考核事务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分别独立的财务和业务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并按要求报送。同时镇村公交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纳入城乡公共交通一并考核。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年度运营管理考核和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详见附件1

    运营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5)包括政策执行、企业管理、运营安全、行业稳定、社会评价和文明创建等指标,占考核总分的50%

    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34)包括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准点率、满意度等指标,占考核总分的50%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服务质量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并通报季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89分,含80分)、合格(7079分,含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季度考核加权平均后计入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运营管理考核通过现场查看、随机抽查、企业报送等方式开展,每年度一次,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7080分,含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条  年度综合考核按照组织考核、考核办公室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等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考核中有关服务、财务、运营数据等情况进行独立的测评、审计。

    第十二条  城市、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统计和报表制度,相关台账将作为考核的验证材料备查。

    第十三条  城市、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完成自评报告及考核台账等相关考核材料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考核办公室递交年度考核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考核组在收到考核办公室、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审查意见和评价结论后,应当严格进行审核,形成初步考核结果。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可以到公交企业核实有关情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考核组成员应当在相关审核结果上签字。

    第十五条  考核组应结合服务质量考核和运营管理考核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报告,提交市政府审议并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是核算绩效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城市、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当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一)服务质量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经营者当年度服务质量奖励。

    (二)运营管理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经营者当年度运营管理奖励。

    (三)发生一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取消经营者当年度服务质量奖励。

    (四)发生其他约定应当取消考核奖励情形的,取消当年度相应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城市、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决定相关管理人员职位和报酬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城市、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城市、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第三方机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等调整因素,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修订。

     

    附件:1.天长市公共交通服务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2.天长市公共交通企业年度服务质量考核指标

    及评分标准

    3.天长市公共交通企业季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4.长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1

     

    天长市公共交通服务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年度综合考核(100)

    考核

    项目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服务质量考核

    50分)

    见附件2

    季度第三方服务质量考核

    满意度

    1、乘客满意率不低于90%

    服务质量检查

    2、服务质量考核评价(附件3);

    准点率

    3、线路日发班次准点率。

    运营管理考核

    50分)

    见附件5

    政策执行

    政府指令性任务

    1、信息化建设计划执行;

    2、保持车载终端系统的正常使用;

    3、计划营运里程执行;

    4、人车比;

    5、年人均工资。

    企业管理

    经营管理

    1.完成年度经营报告;

    2.逐一建立与方案及考核要求相适应的台账;

    3.按要求落实管理部门工作安排。

    主营业务

    1.按时准确报送月运营报表、员工花名册及其他信息和统计数据;

    2.班次执行率达到97%以上。

    财务管理

    1.按成本规制会计核算要求核算成本;

    2.年度营运平均成本不超过成本规制标准;

    3.建立完善的公交票款缴存流程并执行到位,安排专人负责缴存工作,准确统计票款营收。

    投诉处理

    1.市长热线电话、12328、各类信访件等公交有效投诉数量不超过年总客运量的百万分之四;

    2.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各类投诉,投诉办理满意度不低于95%,退回重办投诉不超过总量的5%,涉司乘人员投诉一律提交事情经过说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投诉分析报告;

    3.不发生报纸、电视等媒体报道的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及时回复网络投诉或咨询。

    运营安全

    事故指标

    1.不发生行车责任死亡事故;

    2.三项指标不突破。

    行业稳定

    行业稳定

    1.不发生停运事件;

    2.不发生职工集体信访事件;

    3.履行服务时不发生违约事件;

    4.公交票款营收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社会评价

    公众评议

    第三方机构采取随机测评方式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见附件4)。

    文明创建

    表彰奖励

    受到政府部门等表彰的,根据受表彰的层次适当加分。

    附件2

     

    天长市公共交通企业年度服务质量考核指标

    及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指标说明

    年度第三方服务质量考核

    满意度

    1.乘客满意率不低于90%(附件4

    25

    乘客满意率以90%为基数,每低于考核标准0.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1.乘客满意率按最终年度乘客满意率计算;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测评,按季度加权平均折算最终年度得分。参照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224842016)优秀:乘客满意度90%;良好:乘客满意度80%;

    合格:乘客满意度70%;不合格:乘客满意度<70%。

    服务质量检查

    2、服务质量考核评价(附件3

    50

    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以90分为基数,每低于考核标准0.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测评,按季度加权平均折算最终年度得分。

    准点率

    3、线路日发班次准点率

    25

    线路日发班次准点率95%为基数,每低于考核标准0.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测评,按季度加权平均折算最终年度得分。参照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224842016)优秀:正点率98%,良好:正点率95%,合格:正点率90%,不合格:正点率<90%。

    注:考核中涉及数字的均保留1位小数点,第二位及其后小数点按四舍五入进位。

     

    附件3

    天长市公共交通企业季度服务质量

    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

    内容

    考核项目

    标准分值

    考核评分标准

    一、

    营运车辆检查

    (32)

    车辆

    外观

    8

    车身

    4

    1、车身外皮无明显凹坑(1分);

    2、漆色光亮一致,无60平方厘米以上剥落、锈斑(1分);

    3、色彩条纹清晰连贯(1分);

    4、无长度超过80厘米且宽度超过2厘米以上的划痕(1分)。

    车窗

    2

    1、风窗、侧窗、后窗玻璃无破损,闭合严密不漏水,推拉灵活(1分);

    2、顶窗开关灵活,闭合后不漏水(1分)。

    车牌

    1

    车辆号牌安装牢固,字迹清晰(1分)。

    灯具

    1

    所有灯具玻璃罩齐全,使用有效(1分)。

    车辆内部设施

    11

    车厢

    1

    车厢内壁顶板积压条完整无缺损,车厢地板完整牢固,无破洞和翻卷,盖板完整牢固(1分)。

    通道

    2

    座椅中间乘客行走通道宽度不少于45厘米(2分)。

    座椅、扶手

    1

    车内座椅、靠背、护栏、拉手、拉环等装置牢固无破损(1分)。

    售票装置

    1

    IC卡售票车载机、无人售票投币箱安装牢固,使用有效(1分)。

    消防器材

    3

    配置消防器材(灭火器),确保安全有效、使用方便(3分)。

    车门

    1

    上下车门启闭灵活(0.5分),设有防止夹伤乘客的胶条或缓冲装置(0.5分)。

    GPS/北斗

    1

    安装GPS/北斗设备,使用有效(1分)。

    安全锤

    1

    安全锤,使用有效(1分)。

    车辆

    标识

    10

    企业标志

    1

    按规定喷贴企业名称、监督电话(1分)。

    线路代码标识

    1

    线路代码标识规范、清楚醒目(1分)。

    无人售票标识

    1

    无人售票车的无人售票标志图案应清晰美观,车内或车外标有无人售票、自备零钱、主动投币、不找零钱等字样(1分)。

    车门标识

    2

    有前后门的车辆,应在前、后车门分别标明上车门或此门不下客”“下车门或请从此门下客2分)。

    服务标识

    1

    设置儿童购票尺度标志、爱心专座等标识(1分)。

    示意图

    2

    车厢内应张贴《公共汽车乘车服务规范》《线路示意图》等标识(2分)。

    安全标识

    2

    1、车厢内车门附近应标有黄色区域,张贴请勿倚靠或请勿手扶等标识(1分);

    2、明显位置张贴禁止吸烟、防盗、禁止与驾驶员讲话等安全宣传标语(1分)。

    其他

    3

    语音提示

    1

    语音提示系统清晰有效(1分)。

    车内照明

    2

    1、车厢内照明无眩光(1分);

    2、车门内侧面及台阶有局部照明(台阶也可采用地照度警示带)(1分)。

    二、

    公交广告检查(10分)

    车体

    广告

    6

    车体广告

    6

    1、广告要做到健康、整洁、安全、美观(3分);

    2、车体广告不得遮拦路牌、腰牌、尾牌和灯光等(3分)。

    车厢内

    广告

    4

    车厢内

    广告

    4

    1、车厢内广告应当使用边框,安装牢固,不得遮挡服务提示用语(2分);

    2、广播、电子广告不得影响服务用语的正常使用(2分)。

    三、

    营运车辆卫生状况(13)

    车身卫生状况(4

    车身卫生状况

    4

    车身无污泥与积垢,雨后次日内应清洗干净车身(4分)。

    车厢内卫生状况(9

    车厢内

    卫生状况

    9

    1、车厢内座位、内壁、车窗横档、车内、拉手与扶手干净无污垢(2分);

    2、地板及踏脚板无纸屑、油垢,无卫生死角(2分);

    3、驾驶室、驾驶台整洁无杂物(3分);

    4、两侧推拉车窗玻璃清洁明亮,无积垢,不张贴无关宣传图标(2分)。

    四、

    公交营运规范

    (20)

    进站

    停靠

    (3)

    进站停靠

    3

    1、进站停靠时50米不得超越机动车或非机动车(1分);

    23辆车(含)以上同时进站,第3辆及以后车辆应两次进站(1分);

    3、进站时应语音提醒车内、外乘客注意安全,有序上下(1分)。

    营运

    过程

    15

    营运过程

    15

    1、车辆不停稳不开门,门不关好不起步(1分);

    2、市区范围内,中途不得随意开门上、下客(1分);

    3、让行斑马线(1分);

    4、不得越站甩客,车辆满载时拒载应说明情况(2分);

    5、无酒后驾车(10分)。

    其他

    2

    其他

    2

    1、司乘人员应及时劝导乘客在行车中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不要在车厢内吸烟、编织织物等(1分);

    2、司乘人员应及时劝阻乘客将危险品、易碎品、易燃品、易爆品等带上车(1分)。

    五、

    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25)

    礼仪

    要求

    8

    持证上岗

    2

    上岗时应携带服务监督证,并插放在固定位置(2分)。

    仪表文明

    2

    女性不得穿5CM以上高跟鞋、不穿拖鞋,男性不得穿背心或打赤膊,不穿拖鞋(2分)。

    语言文明

    4

    1、不讲粗话和服务忌语,多用十字礼貌用语(2分);

    2、不歧视弱势群体,耐心解答乘客询问,驾驶员在条件许可范围内解答乘客询问(2分)。

    驾驶员工作规范(17

    无人售票车驾驶员工作规范

    7

    1、提醒乘客帮助老弱病残乘客(3);

    2、提醒乘客维护车内秩序(2);

    3、无人售票车车票放置于乘客可见位置(2分)。

    驾驶员工作规范

    10

    1、在行车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保持中速平稳行驶(2分);

    2、驾车时不打手机,不吸烟,不聊天,不吃零食,不做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2分);

    3、不超速行驶、违规超车、开赌气车,市区内禁止长时间鸣叫喇叭(2分);

    4、不疲劳驾驶(2分);

    5、市区范围内不溜站、越站及乱停乱放(2分)。

    附件4

     

    天长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管理考核指标

    及评分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指标内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评分(应

    扣分数)

    一、

    政府

    执行

    (30)

    政府指令性任务

    1.信息化建设计划执行

    30

    1.智能监管

     

    1)按时完成智能调度终端联网接入并正常使用100%

     

    2)按时完成公交票款现金缴存联网监控接入并正常使用100%

     

    3)确保运营监控平台数据票款现金缴存能够实时监管、准确、真实;

     

    4)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扣2分,该项总分最高扣20分。

     

    2.保持车载终端系统的正常使用

    2.车载系统

     

    1)城市、城乡公共交通公司车载终端系统正常使用100%

     

    2IC卡消费终端扣费准确;

     

    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每辆次扣0.5分,最高扣5分。

     

    3.计划营运里程执行

    3.里程完成

     

    里程完成率低于90%的,扣25分。达到90%(含90%)低于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

     

    4.人车比

    4.城市公共交通人车比值高于1.5:1的、城乡公共交通人车比值高于1.251的,每高于考核标准0.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5.年人均工资

    5.年人均工资低于市平均水平的,每低于考核标准0.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二、

    企业

    管理(40)

    经营

    管理

    1.完成年度经营报告

    10

    1.年度经营报告数据不准确、资料不详实的,最高扣5分;

     

    2.逐一建立与方案及考核要求相适应的台账

    2.台账不齐全、资料不完善、数据不准确的,最高扣5分;

     

    3.按要求落实管理部门工作安排

    3.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发现1次扣1分,总分扣完为止。

     

    主营

    业务

    1.按时准确报送月运营报表、员工花名册及其他信息和统计数据

    20

    1.发生1次未及时上报信息或统计数据扣1分,上报信息或统计数据错误扣0.5分;

     

    2.班次执行率达到97%以上

    2.班次执行率以97%为基数,低于考核标准5%以内的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超出5%20分。

     

    财务

    管理

    1.按成本规制会计核算要求核算成本

    5

    1.未按要求执行的,最高扣10分;

     

    2.年度营运平均成本不超过成本规制标准

    2.年度营运平均成本超过当年成本规制标准的,每超出0.1/公里酌情扣0.5分;

     

    3.建立完善的公交票款缴存流程并执行到位,安排专人负责缴存工作,准确统计票款营收

    3.票款应清未清、统计错误的每车次扣1分,其他票款缴存不符合要求或统计错误的,最高扣5分;

     

    4.发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票价优惠政策,或不按规定收取票款的,最高扣5分。

     

    投诉

    管理

    1.市长热线电话、12328、各类信访件等城市、城乡公共交通有效投诉数量不超过年总客运量的百万分之四

    5

    1.有效投诉量每高于考核标准0.1个百分点扣0.5分;

     

    二、

    企业

    管理(40)

    投诉

    管理

    2.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各类投诉,投诉办理满意度不低于95%,退回重办投诉不超过总量的5%,涉司乘人员投诉一律提交事情经过说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投诉分析报告

    2.满意度每低于考核标准0.1个百分点扣0.5分,退回重办量每高于考核标准0.1个百分点扣0.5分;

     

    3.未按时提交投诉分析报告的每次扣2分;

     

    3.不发生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及时回复网络投诉或咨询

    4.每发生一次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服务质量事件扣2分。

     

    三、

    运营

    安全

    (20)

    事故

    指标

    1.不发生较大以上行车责任死亡事故

    20

    1.发生较大以上行车责任死亡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票否决。

     

    2.三项指标(事故总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不突破

    2.三项指标突破每一项按以下标准扣分:

    (1)事故频率高于1/百万公里扣10分;

    (2)事故死亡率高于0.1/百万公里扣10分;

    (3)事故伤人率高于0.5/百万公里扣10分;

     

    3.瞒报、谎报及不按时报送亡人事故或一次伤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扣6分;

     

    4.总分扣完为止。

     

    四、

    行业

    稳定

    (特殊扣分)

    行业

    稳定

    1.不发生停运事件

    特殊

    扣分

    本项为特殊扣分项,不发生不扣分,发生一次扣3分。发生二次及以上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2.不发生职工集体信访事件

     

    3.履行服务时不发生违约事件

     

     

    4.公交票款营收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

    社会

    评价

    (10)

    公众

    评议

    第三方机构采取随机测评方式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10

    90分为基数,85分(含)-90分(不含)扣3分,80分(含)-85分(不含)扣5分,低于80分(不含)的,扣10分。

     

    六、

    文明

    创建

    (特殊加分)

    表彰

    奖励

    受到政府部门等表彰的,根据受表彰的层次适当加分

    特殊

    加分

    (满分

    5)

    本项为加分项

     

    1.获得全国范围内表彰的,集体每次加4分,个人每次加2分;

     

    2.获得安徽省范围内表彰的,集体每次加3分,个人每次加1.5分;

     

    3.获得滁州市范围内表彰的,集体每次加2分,个人每次加1分;

     

    4.获得天长市范围内表彰的,集体每次加1分,个人每次加0.5分。

     

    考核得分(  =100分-各考核项目扣分总和(  )-特殊扣分(  )+特殊加分( 

     

     

     

    市交通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