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秘〔202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天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5

          

     

    天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决策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组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设产业发展、社会管理、城乡建设、财税金融、依法行政、环境资源、人才教育、文化发展、医疗卫生、农业农村等专家组别。

    专家组别分别遴选不少于10名专家,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中遴选。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具体遴选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遴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提出拟选聘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每届聘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行业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该领域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及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等;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独立提出决策咨询论证意见;

    (四)获得工作报酬;

    (五)其他可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决策咨询论证意见,不得无故缺席专家决策咨询论证会议;

    (二)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相关非公开信息或取得的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日常联络,定期对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后,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决策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决策咨询论证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专家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整理决策咨询论证意见及提供必要工作保障等。

    根据决策承办单位的申请,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共同从专家库中选定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干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对决策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研究论证、充分采纳。

    第十四条  专家决策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会议、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专家决策咨询论证会议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参加;对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特别复杂的,原则上不少于9人。

    决策承办单位一般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参加专家决策咨询论证会议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说明、论证重点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参加决策咨询论证会议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意见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全面、真实、客观。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发表口头决策咨询论证意见的,应当及时补充提供书面决策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工作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辞去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受过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的;

    (四)年度内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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